2009年10月22日星期四

林甘事件草草收科---大马民主死亡........赵明福案件---黑幕重重,人渣在欺骗大众......

插肛門‧擊頭顱‧勒頸項‧鞭身腳‧泰法醫:明福20%自殺80%他殺



2009-10-21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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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緹:趙明福頭骨發現的裂痕並非一般墜樓造成,像是曾被人以硬物暴力擊裂。從死者右皮鞋的磨損情況分析,死者生前或是屍體曾經遭人拖拉。

(雪蘭莪‧沙亞南)泰國法醫普緹告訴驗屍庭,趙明福有80%的可能是遭到他殺,只有20%可能是死於自殺。她推測,趙明福生前曾遭人致傷,頭顱更曾遭硬物擊裂。


她說,屍體多處出現死前造成的傷痕,包括肛門曾被硬物插入、被木條鞭打及頸項出現箍痕,疑遭人勒頸。


另外,她從屍體上沒有發現自衛傷勢的跡像,包括腳踝沒有墜樓傷勢,而屍體上發現一些看似墜樓前造成的傷勢及胸部的傷勢主要是衝擊所造成。
疑不清醒下墜樓斃命

因此,她推測,死者是在不清醒的情況下墜樓斃命。

普緹今日(週三,10月21日)在趙明福驗屍庭供證時,完全推翻大馬法醫凱魯的說法,即趙明福身上所有傷痕與墜樓死因相符,在死者身上也沒有發現因掙扎及自衛所留下的傷痕。

她也指出,趙明福的死亡時間,應該是2009年7月16日早上6時至8時之間。這與凱魯之前所指,死者的死亡時間為早上8時至12時之間的供證有所出入。

普緹是在研究法醫凱魯和巴拉山所準備的驗屍報告、庭上供詞、照片和案發現場圖片後,再以其專業判斷得出上述結論。她將其結論擬成報告,並提呈上庭。她在庭上以幻燈片的呈現方式,針對數張存有疑點的驗屍照片做出解釋,同時也以她之前的解剖案例,或課本理論進行解說輔助。
頭骨裂痕非墜樓傷勢

她在雪州民聯代表律師馬力的引導下指出,經她理解,趙明福的身上的傷勢並非都是墜樓所造成,因為死者的肛門、大腿後側、頸項皆出現墜樓前的傷痕。這些都是從高處墜樓不會出現的傷痕。

“趙明福頭骨發現的裂痕並非一般墜樓所造成的傷勢,而更加像是曾被人以硬物暴力擊裂。另外,從死者右皮鞋的磨損情況分析,死者生前或是屍體曾遭人拖拉。”

她承認,因為不曾到過案發現場,也不曾實際接觸屍體,因此她所推論的報告並非完美,但因為解剖照片非常清晰,所以讓她可以依據理論作出上述結論。基於總檢署代表律師陳福泉需要時間研究普緹所提供的供詞,驗屍庭案展下午2時續審。

普緹為趙明福驗屍分析

死者頭顱傷勢
若是在清醒的情況下墜樓,跌傷的重力其實會落在腳踝,同時死者的頭顱也會因為墜樓的衝力而出現戒指形狀的傷勢。但在趙明福命案中,普緹並未發現死者有任何墜樓自衛性的傷勢,特別是趙明福的腳踝並未受傷。

另外,死者頭顱出現的傷勢是呈半椎形,並非一般墜樓所造成的傷勢,而更加像是曾被人以硬物暴力擊裂所致。

她總結,死者可能因為肛門被插入的疼痛,或是曾遭人勒頸而導致半昏迷的狀態,而在活著但卻不清醒的情況下墜樓。也因為這樣,所以死者在墜樓的那一刻,雙腳著地的時間很短,身體立刻往前傾而倒地,進而造成趙明福的胸部的傷勢是主要墜樓衝擊所造成的傷害,而死者的腳踝卻未有受傷。

死者右皮鞋磨損情況
一般墜樓,即便是雙腳先著地,其皮鞋並不會出現如趙明福右鞋般的磨損。因此普緹相信,以死者右皮鞋的磨損情況分析,死者生前或是屍體曾遭人拖拉。

她曾要求早前抵馬的兩名同仁重返現場勘查時,嘗試在臥屍及案發現場找出與鞋子相同的材質,但沒有任何發現。
頸項出現圓形瘀青

一般墜樓案件,死者下巴及額骨通常都會出現傷痕或裂痕。惟趙氏屍體除了有上述的傷痕外,其下巴也出現部分疑是生前遭他者毆傷的皮外傷,而頸項也出現多個圓形瘀青,其中頸項右邊有較多的瘀傷。

法醫有進一步解剖死者的頸部進行研究,發現可能是遭人勒頸所造成的傷痕。

因此,普緹推測,死者頸項的瘀痕其實為箍痕,死者生前或遭人勒頸。但在凱魯的解剖報告裡,並未提到這一個疑點。

肛門處的撕裂傷痕
一般墜樓案件,屍體的大腿後側通常都會出現類似“八”字型的裂痕,法醫通常需要剝開裂痕,以實際檢查裂痕造成的真正原因。從死者屍體的解剖照片觀察,死者大腿後側除了有“八”字型的墜樓裂痕外,其肛門卻出現硬物插入所造成的傷痕,而右腿後側還有數處疑是遭木條鞭打後的瘀痕。
這些傷痕理因不會出現在一般的墜樓命案,因此死者在生前或曾遭人從外
以硬物插入肛門及鞭打。

驗屍庭法醫分析
法醫巴拉山:墜地過後才死亡
1. 死者從14樓墜落到5樓後,依然活著,過一陣子才死亡。死亡時間是當天早上7時15分至11時15分。
2. 窗口高度(瑪沙南大廈14樓雪州反貪委員會總部)與成年人的地心吸引人重心點很接近,所以不易造成意外墜樓。
3. 死者肛門處的傷口在死亡後才造成,因為如果死者肛門處的傷口是在生前已形成,那肛門處會流很多血,可是當他抵達臥屍現場時,沒有發現此症狀。
4. 頭部的傷痕不是在生前造成,該處傷痕是因為腱骨在受到撞擊後凸出來,推擠到脊椎骨向上移位,延伸到後頸項至後腦勺也受創傷,因此頭部傷痕是次傷口。
5. 墜樓後所造成的傷勢和死因吻合,傷口並非生前所導致。
6. 褲子後方多處撕破,以及臀部橫向擴散的傷痕,是因為墜地衝力造成。
7. 右下肢的傷痕,特別是大腿長骨的斷裂顯示,在墜樓那一刻,腿部肌肉仍完整,才會造成骨折。
8. 根據鑑證組所指,窗框出現鞋印,所以可以說死者站在窗框上,而且死者一對皮鞋中間部分,也確實出現向橫痕跡。
9. 毒理學報告呈陰性,即死者沒醉酒,所以排除意外跌出窗口的可能性。10. 死者頸部未出現窒息跡象,若有將出現損傷,而且死者身上沒掙扎跡象和沒咬舌,因為若有人掐死者,死者會咬舌。
11. 沒自衛。
12. 沒被束縛痕跡。

法醫凱魯:沒掙扎死於自殺1. 死者傷勢源自高樓墜下,沒有掙扎和自衛的痕跡,而且14樓案發現場也沒有糾纏或掙扎的痕跡、沒有血跡、東西沒有凌亂,以及沒有反貪委員會官員的DNA。2. 死者身上共有22處傷痕,其傷勢與墜樓死因相符,同時在死者身上也沒有發現任何因掙扎及自衛所留下的傷痕。3. 死者的外套口袋有一支反貪委員會的原子筆,如果死者在死前掙扎過,這枝筆一定會掉出來,不會在口袋裡。4. 死者頭骨上的裂痕以及臀部出現羊皮紙化(parchmented abrasion)擦傷,推測死者頭骨極有可能在下墜時,碰撞到臥屍地點旁的水泥墻或突出的墻角導致。


泰國與大馬法醫7項不同的論點

死亡時間:7月16日早上6時至8時之間死亡時間:7月16日早上7時15分至11時15分

死因:80%他殺、20%自殺死因:自殺

肛門傷口:是物件插入所致,並非由墜樓衝擊力導致肛門傷口:是死亡後才造成,因為如果死者肛門處的傷口是在生前已形成,那肛門處會流很多血,可是當法醫抵達臥屍現場時,沒有發現此症狀。

頸部:頸項有明顯的瘀傷,與有人用手扼掐頸項的傷痕相符,而其頸項的皮下組織也有出血,並非墜樓時下顎撞到地面的衝力所致。頸部:未出現窒息跡象,若有將出現損傷,而且死者身上沒掙扎跡象和沒咬舌,因為若有人掐死者,死者會咬舌。

臀部:右下方出現的三條傷痕,乃遭木棍打傷,而且每道傷痕的著力點和方向都不同。臀部:褲子後方多處撕破,以及臀部橫向擴散的傷痕,是因為墜地衝力造成。頭部:照片顯示死者頭顱的骨裂痕跡與遭鈍物擊傷所致的傷痕相似,並非因為墜樓後,地面衝力衝上腦部所致。頭部:頭顱傷痕是因為腱骨在受到撞擊後凸出來,推擠到脊椎骨向上移位,延伸到後頸項至後腦勺也受創傷,因此頭部傷痕是次傷口,不是生前造成。

死前狀態:在墜樓時已經不清醒死前狀態:死者從14樓墜落到5樓後,依然活著,過一陣子才死亡

【第30證人】姓名︰普緹年齡︰54歲職業:泰國曼谷司法部科學鑒證機構總監資歷︰ 擁有27年的解剖經驗,迄今解剖過逾1萬具屍體,其中超過100具屍體死於高處墜樓。證詞︰趙明福有80%的可能是遭到他殺,只有20%可能是死於自殺。死者在墜樓前,頭顱曾被硬物擊裂,肛門也曾遭硬物插入及出現被鞭打傷痕,基於未發現自衛的傷勢,死者應該是在不清醒的情況下墜樓斃命。

普緹(Porntip Rojanasunan)個人簡介

1955年12月21日在曼谷出生,是國際著名法醫、作者及人權活躍分子。曾偵破案件:

‧1999年警方指控一名暴徒殺害了一名醫學系學生,經過普緹檢驗後發現,案件的真相卻是這名女死者的男友將她的屍體肢解168段,再把屍體從馬桶沖走。

‧2003年泰國前首相塔辛所召集的反毒品運動中,共有1000人失蹤或被殺害,經過普緹調查後發現一些死因是警方造成。

‧2004年12月26日印度洋地震海嘯死亡人數無數,有三百多具屍體身份被搞錯甚至已經下葬,普緹挖掘出屍體,重新鑑證屍體。‧2004年10月,普緹揭發一群為數78人的示威分子的死因,是因為被警方關在一輛卡車而遭悶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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