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日星期一

CID知法犯法, 坐牢12年........

打造香港罪惡之都:淫警強姦非禮四少女庭上微笑囚12年

警署內強姦非禮四少女 官斥可恥色膽包天 淫警囚 12年

( 蘋果日報 2009-09-19 ) 報道梁禮仲由囚車押送離開法庭。凌樹輝攝【本報訊】淫賤刑警梁禮仲肆意瀏覽警隊電腦系統,製成「媾女寶典」,以查案為名,短短十日內誘騙四名少女到旺角警署,在認人室淫辱她們,更將其中一人強姦。

高等法院法官邵德煒昨直斥他濫用職務之便滿足性慾,影響警隊形象,行為可恥;又指他犯案手法變本加厲,色膽包天,至今仍將責任推卸給受害人,並非真心悔改,判處他監禁 12年。有婦女組織擔心刑期不長,被告出獄後仍有機會再犯案。

現年 30歲的被告梁禮仲,昨由囚車押送到庭,神情輕鬆。他早前承認非禮、強姦及意圖妨礙司法公正共五罪。根據精神科醫生報告,梁以職務之便,滿足性慾,是一名機會犯罪者。他應無精神問題,但可能因不懂控制性衝動、或曾成功侵犯事主的經驗,令他泥足深陷,只需遠離高風險地方,重犯機會便低。性態度扭曲 重犯風險中度當日意氣風發的淫賤刑警梁禮仲,如今已成階下囚。


不過,懲教署心理專家撰寫的報告指,梁有性積犯的症狀,包括難以與人建立親密關係、性伴侶數量多、不善處理負面情緒、不懂控制性衝動及性態度扭曲。報告又指他以放任性行為排解生活壓力,若置諸不理,重犯風險可達中度,建議他接受治療。


法官判刑時斥責梁利用他人身份,不當登入警隊電腦系統,找尋目標,短短十天內連犯四女。他淫辱首三名少女後仍不讓噩夢完結,繼續發短訊給她們,辯稱欲與她們交朋友,是妄想及難以令人信服。至於他遣走第四名受害人的男友,將她強姦,更顯他處心積慮,並非一時衝動。法官又指梁的犯案手法變本加厲,明顯是因首名受害人沒有舉報,令他逍遙法外,使他更色膽包天。


梁雖然認罪,卻向心理專家聲稱事主並無拒絕他的性要求,事後又沒報警,看不出他關注各事主,反而將責任推向她們身上,並無真誠悔意。幹探變罪犯 破壞警隊形象至於梁任職期間屢獲嘉許,法官相信他確是能幹盡責的警員。惟梁以警員身份引誘事主進入警署,令她們失去防範。此事導致公眾對警隊失去信心,破壞警隊能力誠信皆高的形象,行為可恥。


法官認為三項非禮罪適當的量刑起點分別是兩年及三年,強姦罪因案情嚴重,判監十年,四罪刑期相繼執行;至於妨礙司法公正罪判監兩年半,同期執行。除被告認罪可獲三分之一刑期扣減外,並無其他求情因素。


案情透露,梁禮仲案發時隸屬旺角警署,任職俗稱 CID的便衣探員。他於去年 11月 14日至 24日致電四名年介 16至 21歲不等的少女,假扮查案,將她們引到旺角警署認人行列室的疑犯集合室,製造獨處環境,以眼神非禮或出言輕薄,又大談色情話題。他見少女不敢反抗,便對其中三名少女上下其手。可憐三名少女無力反抗,敢怒不敢言,事後亦並無即時舉報他。第四人受害 方揭淫警罪行直至第四名事主、 19歲女報案人於 11月 24日被強姦,事後向男友投訴,被告的罪行才遭揭破。

被告事後曾以 10萬元「捂口費」圖說服被姦少女放棄追究,惟事主已報警。被告失蹤兩日後束手就擒,承認曾擅用刑事檔案內疑犯或報案人的個人資料,作為結識異性用途,例如在同事的檔案中見報案人在網吧遺失銀包,從而估計報案人年輕,並根據報案人提供的手提電話號碼,致電騙她到警署。案件編號: HCCC189/09旺角警署

淫警作案示意圖

1) 19歲女事主去年 11月初前往天水圍警署報失銀包
2)被告梁禮仲其後登入警隊電腦系統,取得女事主個人資料
3)梁禮仲致電女事主,訛稱邀請她到旺角警署助查
4)同年 11月 24日,被告在旺角警署認人室內強姦女事主
5)女事主向男友訴說受辱經過,即晚同往天水圍警署報案


梁禮仲罪行一覽
控罪及刑期:
非禮判刑 1年 4個月案情: 14/11/08, 17歲女事主在旺角警署內遭梁揭起她的 T恤撫其背部,梁更脫下內外褲展示陽具

控罪及刑期:
非禮判刑兩年案情: 16歲女生曾因店舖盜竊被捕, 17/11/08,梁藉詞查案誘騙她到旺角警署,伸手入她胸圍搓其乳房,更用手指隔着裙戳向她下體

控罪及刑期:
非禮判刑兩年案情: 21歲大學女生曾報失手機。 24/11/08,梁在警署內試圖掰開她雙腳,伸手探入她裙底,觸摸她臀部

控罪及刑期:
強姦判刑 6年 8個月案情:曾報失銀包的 19歲少女, 24/11/08被梁帶到疑犯集合室,遭梁指插下體數十秒,梁更在沒有使用安全套下和她性交三分鐘

控罪及刑期:
企圖妨礙司法公正判刑 1年 8個月#案情: 25/11/08,梁向被姦少女發手機短訊,稱不想失去工作及坐監,希望以 10萬元作掩口費。梁翌日被捕


張貼者: 陳大文部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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